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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大事 必作于细|写在《紫皮书》首发之时


2023516


由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下设的紫华研究院八位平均年龄刚三十出头的年轻律师担任主编的《2022年度金融领域犯罪紫皮书》,于5月13日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紫华国际报告厅举行发布仪式。


正如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钱列阳律师在前言中所说:《紫皮书》立足于金融犯罪的多发领域,正是对当下金融犯罪问题研究的积极回应。它分为“证券犯罪篇”“基金犯罪篇”“银行犯罪篇”“职务犯罪篇”四个部分,将2022年四个金融领域犯罪的监管状况、政策背景进行梳理,提出我们的分析和展望,既是为国家制定金融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依据,又是为金融从业者、法律从业者提供的一份参考资料。同时,我们也想通过《紫皮书》把金融领域最新、最前沿的犯罪状况、立法缺陷及时地展现出来,起到亡羊补牢和敲警钟的作用。作为一家侧重于金融犯罪实务与研究的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力所能及地把公开的相关资料收集起来并进行分析,是我们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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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皮书》部分编辑与钱列阳主任合影


作为参编人员,大家都非常关注《紫皮书》发布会上各位法学家和金融方面的专家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内部讨论会的方式,发表了自己的感想及展望,立足于现在初探经验,在2024年将扩增《紫皮书》的内容,提高数据分析的全面性。现将编辑们的感悟与大家分享。



证券犯罪篇


证券犯罪系典型的行政犯。裁判规则大多遵循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的证券犯罪立法,罪名上虽与国外基本相仿,但内涵具有相当的中国特色。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以往对证券犯罪的研究都是以个案为主,就案论案,思维难免局限、单纯。非常荣幸能够参与本次《紫皮书》的编撰,第一次从证券系统的角度进行研究,在整理、翻阅资料的过程当中,对于我国的证券犯罪司法实务的历史发展趋势、关注的重点问题及判断标准有了更高层次的认识。


本次《紫皮书》·证券犯罪篇的统计标准,没有选取司法中常见的如“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推定标准“、“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标准”等证券犯罪辩护中十分常见的辩护理由。我们选择回归证券市场的本质,选取“信息”“交易”两个代表性的金融要素作为分析要点重点评析,通过整理监管部门对以上要素的认定思路,还原证券犯罪的本质特点及立法本意,并希望从中寻找可能更为有效的辩护思路。


受限于个人经验与笔力有限,本次《紫皮书》·证券犯罪篇的内容仍有诸多遗憾。未来我们将更多的以证券市场为视角,关注发行人的行业特点、市场特点等更有金融代表性的要素,结合法学的案例分析,在金融与刑法的交叉研究中更进一步,期望能够给“金融人”提起一些警示,给“法律人”带来一点启发。


周致力   常   笑



基金犯罪篇


作为《紫皮书》·基金犯罪篇的作者,我们感谢各位读者的关注和包容,也真挚地期待各位读者指出《紫皮书》·基金犯罪篇中的不足和错误,帮助我们在今后的研究和学习中修正和精进。


立项之初,本书四个篇章均本着“立足实际、探究本质”的思路,期望通过分析年度犯罪数据,探索政策导向和司法导向,并进一步提出切实有效的风险防控思路。就基金犯罪篇而言,受制于公开案件的局限性和案件类型的单一性,我们在撰写的过程中不得不调整研究思路,从立足于犯罪案件的案例实证研究,转向立足于监管规则的政策研究。


近年来,公募基金规模体量快速发展,私募基金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各类投资者通过投资基金配置资本市场、增加财产性收入的趋势初步形成,基金行业迎来了重要发展机遇。与之相对,我国立足于金融稳定的“穿透式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市场与监管的辩证关系仍需进一步探索。作为深耕金融犯罪领域的律师,我们将紧扣监管政策,深入基金领域行政与刑事案件研究,以更接近金融逻辑的视角,最大程度的弥合市场发展、金融创新与监管政策之间的误解与落差。


未来我们将继续关注基金行业各部分的数据变化,在深入了解基金行业的基础上,将研究重点转移至募集端、投资端、退出端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法律争议与难点分析,结合理论与实践,以穿透式思维对基金运作各环节可能涉及的监管风险进行剖析。同时,紧扣市场变化及国家政策导向。目前,基金行业结构优化或成体系,预计2023年募集端非法集资类违法犯罪案件量将逐步减少,投资端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或进一步增加。我们将结合实际,对投资端可能涉及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展开深入研究。此外,立足金融合规政策导向,加强对基金行业合规风险的研究,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合规范畴,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发展与监管道路,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贡献一份力量。


杨思凡   吴玉冰



银行犯罪篇


在编写《紫皮书》·银行犯罪篇的过程中,我们深刻地感受到银行从业人员犯罪对于金融系统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如钱列阳主任所指出的,“在金融业风险防范和治理方面,我们仍有许多可走的路,也需要走下去。”因此,《紫皮书》·银行犯罪篇撰写的初衷是为了对银行从业人员犯罪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判,同时期望对银行业起到一定程度的预警作用。我们致力于增强银行从业人员对银行犯罪的认知,提高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治理能力,旨在将银行风险的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紫皮书》·银行犯罪篇的撰写是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和全国各级法院公众平台发布的银行工作人员犯罪信息。尽管中国裁判文书网遵循“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的标准,但裁判文书仍存在“选择上网”的限制。加上近两年来裁判文书的“选择上网”情况日益严重,造成今年的研究数据相比前几年有所下降,因此本篇文章在数据检索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客观局限性。尽管如此,我们在撰写过程中尽量全面地从银行类型、银行业务和被告人三个方面进行研究,获取了相关结论。这些结论对金融从业者和法律从业者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完善,但是金融犯罪的手段却日益复杂化和科技化。因此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的建设,已迫在眉睫。在明年的撰写中,我们计划增加更多实体内容,如,对“银行部门犯罪”进行具体分析,以及加强对洗钱罪的研究。对于如何应对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的洗钱问题将成为我们探究的热点之一。同时,我们也将更深入地分析银行犯罪的风险点位,重点研究行内人员的不当行为和疏忽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此外,我们也将关注银行间的违规操作和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欺诈行为,发现并深入解析其底层动机和作案套路,提供更实际可行的防范措施,以提高银行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陈   莹   崔壹然



职务犯罪篇


一直以来,是否把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一部分,在法学界有着较大争议。如果站在刑法学的角度,我们认为职务犯罪与金融犯罪的确应当作为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加以讨论。所以,在《紫皮书》创作初期,我们本不打算将职务犯罪作为一个专题进行研究,而是计划将相关内容放在证券、基金、特别是银行的部分分别展开讨论。但是,我们把银行犯罪案件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后发现,在银行领域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中,真正属于银行“存、贷、投、汇”四大业务的犯罪比例只占到了47.05%,剩余的52.94%的犯罪均为职务犯罪。


于是,我们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及全国32个省级(不含港澳台)行政区的纪委监委网“审查调查”栏目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检索和梳理出共计252名金融单位干部被审查调查的信息。这252人涉及银行(含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投资担保公司及金融监管机构6大金融行业。这一发现,让我们意识到,在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下,必须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与传统职务犯罪进行区分,并进一步采用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区分金融系统不同行业内的职务犯罪,如此才能更加符合我国金融犯罪的实际情况。既而,有了这样一份立足于国情、立足于实务的《紫皮书》·职务犯罪篇。关于本篇,我们还有两点感悟:


其一,本篇作为《紫皮书》·职务犯罪篇的初创篇,囿于数据收集时间跨度仅为一年且可参考的文献、著作有限,我们承认本研究报告对数据的剖析既不够广泛也不够深入,针对相关案例的评析既不够细化也不够充分。


其二,本篇部分内容,特别是“重点评析”部分,着重于刑法学方面的研究,而没有深入相关金融领域,难免面临“旧题发新枝”的压力。


因此,在未来一年的研究中,我们将以本篇为基础,进一步扩大数据检索范围,聚焦金融系统发生的各类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尝试区分金融系统各行业利用的“职务便利”类型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形来展开统计与解读。


葛鹏起   韩文莉


THE END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下设的紫华研究院未来将于每年五月发布前一年金融领域犯罪《紫皮书》,通过力所能及地收集、分析和研究前一年金融领域最新、最前沿、最全面的犯罪状况,编写出一份金融从业者、法律从业者的参考资料,也为国家制定金融政策、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我们刚刚起步,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