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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紫华金融犯罪辩护高端研讨会|探讨金融犯罪的发展态势与法律应对



5月13日上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紫华金融犯罪辩护高端研讨暨紫皮书发布会在清华大学召开。研讨会设置两大主题,分别为“金融犯罪的发展态势及法律应对”“围绕紫皮书及金融犯罪辩护的讨论”


金融犯罪刑事政策转向事后严惩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在致辞中对我国金融犯罪的总体管控策略进行了阐述与分析。他表示,我国现阶段针对金融犯罪的管控总体上是采取严格的事前管控策略,尤其在融资方面设立了较多的罪名,事前处罚相对严厉。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要以“自我担责”的市场原理为基础搭建良性的金融秩序,逐步在金融监管领域实现由“事前管控”向“事后调整”的策略转变。在刑法制度的适用上,注意推进刑罚和非刑罚制裁措施相互配合。我国金融领域的刑法规制与管控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从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也确实有从事前严格管控转向事后严肃惩处,逐步向后果主义倾斜,更加重视行为带来的实质侵害的趋势。这样的趋势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念,值得肯定,也进一步期待金融犯罪刑事政策转向。


治理金融犯罪的司法应对


第一环节研讨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作主旨报告。王新教授表示,从最高检公布的数据中可以发现,金融犯罪在刑事案件中仅占2.5%左右,但最高检每年都会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洗钱等金融犯罪作为打击的重心。金融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犯罪,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惊人,恐会产生“次生风险”。《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金融犯罪作出重大调整,司法应当如何应对是亟待回答的问题。


对此,他建议:在后端寻求非法集资犯罪的出罪方法,例如当企业将融资钱款用于正当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将融资钱款及时清退、不会产生维稳压力时,可认为不构成该罪;在贷款困难的大背景下,对骗取贷款罪的成立要件进行限缩解释;根据立法修订调整对证券犯罪的认定;深刻领悟打击洗钱犯罪的重大意义,通过抓住资金的流向实现对金融犯罪的根本治理。


金融犯罪的发展态势与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围绕“金融犯罪”“发展态势”和“监管”三个关键词作主旨报告。首先要厘清“金融犯罪”的含义。应当注意,以犯罪学视角审视金融犯罪与以刑法学视角理解金融犯罪具有同等重要的理论价值。其次要从更长远的角度审视金融犯罪的“发展态势”。伴随经济社会的活跃化与金融业态的多样化,金融犯罪案件在未来势必会呈现出增多的趋势,主动防范金融犯罪的必要性不言而喻。最后要清醒认识金融监管现状。金融制度引入我国仅有20年,监管尚处于成长与探索阶段,要积极调整、完善监管方式,适应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业态。此外,顾永忠教授还特别强调,治理金融犯罪要同时注重刑事处罚的谦抑性,不能因为打击犯罪而影响正常的金融活动。


治理金融犯罪应准确界定其本质


第二环节研讨中,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围绕金融犯罪的本质属性与治理立场展开主旨报告。劳东燕教授认为,金融犯罪不是财产犯罪。财产犯罪处理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而金融领域的纠纷发生在主体之间,不涉及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故不能单纯因为存在财产损失或是在金融方面出现违规行为便径直认定成立金融犯罪。准确界定金融犯罪的本质,应当尊重经济系统的功能,把金融犯罪放在经济系统之下的金融子系统中观察。当金融系统的运作机制无法实现自我管理,可能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或是可能会将风险转嫁至第三方主体时,便需要借助法律这一外力来调控。由此可见,金融犯罪条款要保护的是金融子系统的构成性规则,并同时要防止将金融风险转嫁给第三方主体。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就《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作主旨报告。林维教授认为,该罪先前在实践中适用率较低,但近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不断活化迹象,值得进一步关注。特别是该罪犯罪主体的范围如何划定,值得研究。


具体来说:其一,要准确认定“国有公司”的范围。国有公司不仅包含国有独资公司,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其二,本罪犯罪主体能否包含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属于立法论问题。结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法沿革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刑法中的“公司、企业”能否包括事业单位是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确定的问题。因此,通过司法解释直接将事业单位纳入“公司、企业”的范围内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其三,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48条和第216条的规定对“董事、经理”的范围作出限定。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主任在总结中表示,“法律人”不应固步自封,要多向“金融人”学习与请教,在国家立法与刑事司法层面不断改进完善,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进一步促进金融业良性健康发展,这也是全体法律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法律共同体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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